非营利艺术机构(Nonprofit Arts Organizations),艺术学-艺术学理论-艺术管理与文化产业-艺术管理-概念,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为社会大众提供文化艺术产品或服务的公益性团体或组织。非营利艺术机构的“非营利性”字面意思容易被误解为“不能赚钱”,实际上为了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这类组织更需高效经营,甚至产生盈余,只是盈余必须继续投入组织核心业务以实现其使命,不得分配给股东或合伙人。非营利性机构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社会,是政府和市场两种体制失灵后出现的社会力量,亦称为“第三部门[注]”,以弥补社会需求与政府供给间的落差。根据美国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L.M.萨拉蒙教授[注]的定义,非营利机构必须具备六个特征:①组织性。经过合法注册,具有明确章程、制度及组成人员,具有法人资格,可签订合同。②非政府性。属于民间组织,在制度上独立于政府机构,不由政府官员组成董事会多数。③不得分配利润。资产属于社会而非机构经营者,不得在组织成员间进行利润分配。④自治性。非营利艺术机构有其治理程序,不受外界团体操控。⑤志愿性。成员自愿加入该组织,尤其是领导与治理性质的董事会。⑥公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