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制度(system of imposing fee on pollution discharge),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又称排污收费制度。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中国的征收排污费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只对超标排污行为征收排污费,到90年代中期开始(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律规定对不超标的排污行为也征收排污费,对超标排污的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的对象、范围、标准、程序、违法责任等,有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对列入征税目录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