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人格伦理学(self personality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现代西方伦理学,美国第二代人格主义者W.E.霍金创建的伦理学理论。自我人格伦理学与其他的人格主义思想有着显著的不同,在突出个体意识和自我人格之有限实在性的同时,强调了作为无限实在之上帝的绝对性。在伦理学上,霍金比E.S.布莱特曼和R.T.弗卢埃林更重视个人信仰和绝对理想的积极意义,将人格的价值和对上帝的信仰或对绝对理想的追求统合了起来。而这一点是人们把他的伦理学称为绝对实在论的人格主义的主要理由,也是区别于B.P.鲍恩及其弟子的重要理论特点。在美国的人格主义者中,霍金是唯一一个极少使用“人格”这一概念的人,这是因为霍金本人的思想并不源于人格主义创始人鲍恩,而是师承其导师J.罗伊斯。罗伊斯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因此谈得比较多的就是“自我”和“自我意识”,这就致使霍金以改造了的“自我”和“自我意识”概念来替换“人格”概念,建立了一种以“自我”为核心的人格伦理学。在霍金看来,“自我”是一切存在的本原,也是人的精神和肉体的统一体,还是一种无限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