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主义伦理学(emotionalist ethics),哲学-哲学-伦理学-西方伦理思想,一种主张情感是道德的基础、来源和表达的伦理学理论。又称伦理学的情感主义、道德情感理论。17世纪末至18世纪初出现于英国,苏格兰启蒙运动哲学家如沙夫茨伯里、F.哈奇森、D.休谟、A.斯密等是其代表人物。沙夫茨伯里首先提出了道德感理论,认为人身上存在着一种自然性情,决定了人的善恶感。作为善恶感的根源,人的动机包含着情感或激情,是辨别行为善恶、作出道德判断的根据。哈奇森作为情感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认为人的道德感是道德知识的根源,对于痛苦和快乐的感知和计算是道德考量的标准。“道德感”具有“激发理由”和“辩护理由”,前者预先假设了直觉和情感,促成行为的动机;后者预先假设了道德感本身,是人们在道德上赞美、谴责和反对某种行为的理据。休谟继承了哈奇森的道德感理论,强调在道德上理性是情感的奴仆,在人的意志行动中,只有情感才能激发意志、引起行为,理性作为判断是非真伪的能力,不能单独成为行动的动机,不能激起或阻止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