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分散供养(decentralized support of childre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儿童照顾政策,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家庭对孤儿单独进行抚养。分散供养的儿童独自生活或与亲戚同住,由其亲戚、邻居等负责日常生活照料。当地的民政部门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明确村民委员会或儿童的亲戚、亲属的供养责任,并确保儿童享受该有的保障。与机构供养相比,分散供养的儿童在正常家庭中成长,能够提高儿童的生活技能,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促进儿童社会融入,同时也节省了国家在儿童福利机构方面的费用支出。中国儿童分散供养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的五保供养制度。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对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供应,保障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当时的五保供养制度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孤儿是五保制度重要救助对象,因此也有很多孤儿是分散供养。改革开放后,一些地方五保供养的经费落实出现了一定困难,导致农村孤儿的生存状况严重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