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主体(legal person unit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工学-土木工程-土木工程管理与经济-[工程建设行业],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并对该工程项目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主要法人单位。一般包含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各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担任不同角色,并承担相应义务及责任。工程建设主体是工程建设的主要组织力量,是工程造物活动的主体组织。工程建设主体的项目管理绩效以及各主体之间的合作成效是建设工程活动成败决定性因素。1840年鸦片战争后,通商口岸出现了外商经营的营造公司,带来了资本主义建筑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一些与外商接触较早的包工头逐步变成建筑业的厂商。上海出现最早的建筑承包商是1880年前后创办的“杨瑞泰”营造厂,其1891年承包了上海的江海关大楼工程。中华民国时期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工程建设主要由营造厂承担。1956年5月国务院通过《关于加强和发展建筑工业的决定》和《关于加强设计工作的决定》后,建立了各类专业设计与施工机构。1988年,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建立建设监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