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渔具渔法(prohibited fishing gears and fishing methods),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政管理措施-禁用渔具渔法,依据国际法或国内法禁止使用的会破坏或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禁用渔具渔法一般包括以下三类:①毁灭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如电捕鱼、炸鱼、毒鱼、敲罟渔法等。②毁灭渔业资源的渔具,如公海上的大型流刺网。③小于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国际法或国内法都规定了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如联合国大会46/215《关于大型大洋性流网捕鱼作业及其对世界大洋和海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的决议,要求1992年12月31日以后,在各大洋和海的公海区域,包括闭海和半闭海,全面禁止大型流刺网作业。在国内层面,各国也制定了相关法规禁止采用某些渔具渔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用渔具渔法是养护管理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以及促进水生生态系统的良好健康状态都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