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放牧许可(grazing permit),农学-草业科学-﹝草地资源与管理﹞-放牧管理-放牧方法-限期放牧许可,政府通过计划、行政决定和命令、政策、规章制度等对放牧做出的规范管理。是官方对指定草场上特定时间内允许放牧家畜等级、种类和数量的限制。又称限期放牧协议。限期放牧许可最早在美国出现。1862年美国《宅地法》颁布后,中西部州公共放牧地的私有化面积限制为160英亩(1英亩≈0.4公顷),因此保留了大量公共放牧地。随着中西部畜牧业的高速发展,美国放牧地退化和荒漠化达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在罗斯福新政背景下,美国国会于1934年颁布《泰勒放牧法》,对联邦放牧法案进行分类管理,要求在公共土地上放牧的牧民申请放牧许可证并交纳放牧费用,还设立了行政机构对联邦公共土地进行管理。在1960~1980年间,美国国会通过了《土地分类和多重利用法案》《联邦土地政策和管理法案》和《公共放牧地改良法案》等一系列放牧地管理法案,确立了放牧地多功能管理原则,稳定了联邦对公共土地的所有权,将公共土地上的放牧权定义为许可证而非产权,放牧许可证期限不得超过10年。中国也有过放牧许可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