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收制度(system of environmental taxa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国家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使用或消费资源等影响环境与资源行为采取税收措施的制度。又称环境税制度、绿色税制度或生态税制度。环境税收制度涉及的税种包括环境污染税、生态补偿税、资源使用税、资源补偿税、资源与生态消费税、有损环境产品税等。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环境状况和资源使用状况的好转。环境税能使环境资源活动所产生的外部性得以内部化,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以为国家和社会筹集环境保护资金,用于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为资源寻找替代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向有利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方向转变。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条款为中国实行环境税收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