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体制(system of the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行政问责,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结构和运行方式。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纪检监察领导体制先后采取过4种形式:①指导体制。1945年4月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监察委员会,由各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这是在战争的关键时刻所采取的一种特殊体制。②领导加指导体制。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指导关系,但指示或决定同下级党委意见不同时,应提请同级党委做决定。③双重领导、同级为主体制。1980年2月,中央纪委向党中央请示并经中央批准,将省、市、自治区和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关系,由受同级党委领导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而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④双重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