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遣回原地(send someone back to one's registered residence),法学-公安学-治安-治安学-治安管理措施-治安强制措施-人身强制,公安机关对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强制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强制措施。又称强行遣送。强行遣送措施,不是对异地组织集会、游行、示威人员的处罚,而是为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避免异地组织行为的复发而采取的一种管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5条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33条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根据法律规定,强行遣回原地的适用应符合相应条件:①“居住地”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向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了暂住登记并持续居住半年以上的地方。②“城市”是相对于农村、乡、镇、县而言。③对象是异地集会、游行、示威的发动者、组织者,一般的异地参加者不属于强行遣送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