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传调节学说(genetic regulation theory),理学-生态学-种群生态学-种群调节-内源调节学说-遗传调节学说,认为种群的遗传多态决定种群数量的变化,种群数量可通过自然选择压力和遗传组成的改变得到调节的理论。英国遗传学家E.B.福特[注]于1931年第一个提出遗传结构变化在种群调节中的重要意义。他认为,当种群密度增加,死亡率降低时,自然选择压力比较松弛,结果种群内变异性增加,许多遗传型较差的个体存活下来;当条件回到正常的时候,这些低质个体由于自然选择压力增加而被淘汰,于是降低了种群内部的变异性。因此,种群数量的增加,通过自然选择压力和遗传组成的改变,为种群数量的减少铺平了道路。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学者D.奇蒂[注]提出了种群遗传调节学说。他认为,种群内的遗传多型是遗传调节的基础,不同遗传结构的个体其生存能力不同,遗传与生物的行为、扩散等因素一起对种群数量进行调节。在最简单的遗传两型种群中,有一型更适于低密度的种群,在种群数量低时占优势;另一型更适于高密度种群,在种群数量高时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