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registration of fishing vessel),农学-渔业-〔渔业经济与管理〕-渔业管理-渔政管理-渔业行政执法-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机关依船舶权利人的申请,依法对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予以登记确认,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书或证明文件的管理活动。船舶登记发源于17世纪中叶的英国。经过各国长期的实践,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型,并成为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开始将渔业船舶作为一般船舶进行登记,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渔业部门开始接管渔业船舶登记工作。1985年开始,渔业船舶作为特种船舶进行登记,由当时的农牧渔业部负责,逐步发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渔业船舶登记体系。渔业船舶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国籍登记、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以及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均应登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授予或核定船名,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时,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