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秩序(social order of rural),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用以表示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状态的社会学范畴。只有社会是有序而可观察的对象时,对社会的科学研究才是可能的。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曾构建了一套综合的社会秩序理论,社会秩序被概括为社会系统中各子系统适应先天社会需求时实现的总体均衡。帕森斯的社会秩序理论,受到A.W.古尔德纳等人的批评;H.加芬克尔提出的“常人方法学”,认为行动者、社会互动、社会秩序间存在着高度复杂的关系。广义上农村社会秩序一般指农村在变化过程中,其地理生态、生产方式、组织方式和文化样态各要素及其关系相对平衡、和谐、稳定,农村社会活动处在有规律的、有序的运行状态;狭义的农村社会秩序指在农村社会中,人们通过社会化使自己的社会活动符合群体要求的规范,从而使农村社会整合得到维系。农村社会学、农业社会学经常偏向于分析工业化进程中农村社会秩序方面发生的问题,包括生计转变对人际交往关系的影响,外来文化进入、文化传承与农村生活的协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