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行为自主权(antonymous rights in sexual activities),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性社会学,在法律范围内,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决定是否实施、与谁实施、何时何地实施、以何种方式实施性行为的权利。作为一种人格权,性行为自主权具有4个方面的特征:①平等性,所有人无论性别、年龄、种族、阶层一律平等享有;②受限制性,行使权利不得违背他人意志,不得突破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③专属性,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能转让、继承;④非财产性,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在中国,“性行为自主权”被认为是“贞操权”的替代术语。20世纪90年代初,张俊浩在《民法学原理》中从人格权的角度提出了“贞操权”的法律概念。但贞操观念体现的是封建时代男权社会的性道德观,具有性与性别压迫的含义,由此演化而来的“贞操权”自然难以契合性别平等、尊重个人自由的现代权利观,也难以解释“婚内强奸”等危害行为,更难以对性少数群体的相关权利作出适当概括。进入21世纪,性行为自主权的概念在学界逐渐取得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