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集体诉讼(Shareholder class actions),管理学-工商管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一个或数个代表人,为了股东全体的、共同的利益,经法院许可,代表股东集体提起的诉讼。目的是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维护股东利益。具有四个主要特征。①一个或数个股东为代表人。由于股东人数众多,甚至有时不能确定原告人数,只能由一个或数个股东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提起诉讼,反之,人数虽多但都能参加诉讼,一般不能称为集体诉讼。②原告之间对被告侵权的事实存在相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③未经授权的代理。在股东集体诉讼中,诉讼代表人不经其他股东的授权,就可代表全体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④判决效力的扩张。法院判决不仅对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效力,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具有约束力。模式因各国法律规定而异。美国为集团诉讼,英国为代表人诉讼,日本为选定当事人制度,德国为团体诉讼,其中美国的集团诉讼最为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