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诉讼时效(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limitation),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诉讼,在环境争议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权益进行强制保护的期间。虽然环境诉讼时效是诉讼时效的下位概念,但由于环境损害的发生具有间接性、累积性、潜伏性、证据收集的困难性等特点,环境诉讼时效的期间比普通诉讼时效要长。同诉讼时效一样,环境诉讼时效也是一种消灭时效,时效期间经过,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照诉讼程序保护其权益的权利,即丧失了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指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请求污染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