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唯名论(social nominalism),法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一般理论〕-社会唯名论,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观点或理论倾向。因渊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非正统派理论唯名论而得名。与社会唯实论相对立。在唯名论看来,只有个别的东西(特殊、殊相)才是实际存在的,而一般(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与之相应,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则是个人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而认识社会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在古典社会学理论中,社会唯名论主要指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或解释的社会学理论。韦伯认为,社会现象是不同个人之间互动的结果,而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最基本单位,确切地说,社会学是关于人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动机、意愿)的科学。韦伯的理论在德国唯心主义传统中形成,后来被奉为与实证主义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的原型。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出发说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