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监督(water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工学-水利工程-水利政策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水管单位等水利系统内部的监督。监督即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活动。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内部层级监督、行政监察、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等方面。水行政监督,既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使权限实行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对其职能部门、内设机构履行职责实施监督,还包括对机关内部及行政领导人对其下级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制度所实行的监督。水行政监督体现在行政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根据被监督的性质,水行政监督分为四类:一是对机关及工作人员人事任免和处理决定、廉政勤政等内部管理行为的监督;二是对制定政策、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三是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四是对财政资金、投资计划分配管理使用的监督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水管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开展水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主动监督与受理举报投诉相结合,定期督导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