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济贫法(Elizabethan Poor Law of 1601),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比较社会保障-自由主义福利体制,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于1601年颁布的、英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济贫法,被认为是社会政策的最初形式之一。又称旧济贫法、伊丽莎白济贫法。该法总结了英国自16世纪以来处理因大规模圈地运动而造成的贫困、流浪、失业等社会问题的相关法令,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贫困人士承担救济责任的原则。该法要求设立教区贫民监督官和教区济贫委员会,建立贫民习艺所(济贫所),组织贫民和孤儿习艺所等开展救济。该法确立了将穷人区分为“值得救济的”和“不值得救济的”的传统。济贫法区分了三类穷人:第一类是无工作能力的老病残障者;第二类是失去依靠的儿童;第三类则是有劳动能力者。前两类是值得救济的穷人,政府负责对他们提供帮助,包括帮助贫困的孩子做学徒,给身体健全者提供工作,以及保障穷人的最低生活水平。第三类则是“不值得救济的”,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必须承担一定工作,反抗者将面临严厉的惩罚。济贫院(workhouse)是济贫法中的一个核心要素,它既有惩戒功能又有道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