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相对性(cultural relativity),法学-社会学-社会学理论-〔基本范畴〕-〔一般范畴〕-〔文化〕-文化相对性,不同文化相对而言具有的某种独特性、自主性和特殊性。关于文化相对性,古希腊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在《历史》中谈到不同民族有不同的道德风俗时便已有所认识。在近代,从理论上看其源于I.康德颇具建构主义色彩的认识论观点、马克思的“生活决定意识”的相对性观点和知识社会学观点,之后,在J.G.von赫尔德的历史和文化哲学,F.W.尼采、新康德主义者W.文德尔班和H.李凯尔特的价值论和历史哲学中又获得进一步发展。19世纪后期以F.M.缪勒为代表的一些比较语言学家和比较宗教学家的观点对此也颇有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文化人类学开始明确从相对性观点来看待文化的。1887年美国人类学家F.博厄斯首次提出了“文明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观点。此后,芬兰裔英国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E.A.韦斯特马克在1906~1908年出版的《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又有道德相对性的提法。美国作家兼哲学家A.洛克于1924年首次使用“文化相对主义”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