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与个别(universal and individual),哲学-哲学-辩证唯物主义-辩证法,表征事物辩证联系特性的一对哲学范畴,即共性与个性。一般指一类事物普遍具有的属性,即具体事物的共性。个别指单一事物的个体性、独特性,此事物和他事物的差异性。世界上每一事物、现象都作为个别的东西而存在,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呈现出个体性、独特性,并使事物、现象彼此相互区别开来。世界上的同类事物又贯穿着一般的东西,即共同的、普遍的属性,这种共同性、普遍性使各个特殊的事物相互联结、相互贯通,形成统一的有机整体,并具有共同的规律性。一般和个别即共性和个性是辩证的统一,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它们反映着世界上的事物、现象的差异性和统一性的辩证联系的特性。一般与个别有着差异、对立,但这种差异、对立并不是彼此分立、相互脱离的。一般不能脱离个别而存在,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个别又总是同一般相联结,为共性、一般规律性所制约。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共性因其是事物中共同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它比个性深刻,个性因其差异性、多样性,它比共性生动、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