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权(underground space property right),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乡专项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对地表以下一定范围内空间所享有的排他权利。沿革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些大城市早在19世纪初中期起就开始对城市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也相应制定了有关的法规、规范。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都对包括地下空间在内的空间权属进行了界定和规范,其中针对空间使用权的界定居多。如德国1919年颁布《关于地上权之命令》,提出“所谓地上权,系以在他人土地表面、上空及下空拥有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及空间的权利”;美国1827年制定的《关于铁道上空空间让与与租赁的法律》是美国关于空间权问题的第一部文法,使得地表上、下一定范围空间的让与租赁成为可能。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历程相对较短,大体始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数量有了快速增长,也带动了相关法规、规范的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