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利(right to education),法学-社会学-社会治理与社会政策-社会政策-公共教育政策-受教育权利,公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资格接受教育,并可要求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和公民个人等主体为其接受教育依法做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以使其通过学习来发展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进而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性质的变化和国际社会的规定从全世界范围看,公民受教育权利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逐步在工业化国家中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权利。德国《魏玛宪法》最早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人权宣言》《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关公约和宣言都规定并且要求各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已将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固定下来,受教育权利平等成为教育法的普遍原则,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