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规划法(German planning system),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城乡规划学-城市发展与起源-〔国外城市发展的重要案例、理论与人物﹞-〔1945年~﹞,德国空间规划法[注]和德国城市规划法[注]两部法律的合称。德国规划法最初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通用土地法和19世纪中叶的道路红线法。通用土地法规定任何建设和改建不得损害和危及公共利益;道路红线法赋予城建警察的管理职责。与通用土地法有关的历史渊源,突出了德国规划法的用地区划管理特色。1925年柏林起草城市规划法,开始了对建设用地类型、规模、位置等进行管控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践。1911年柏林地区成立区域规划协会,以应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出现的问题,标志了德国区域规划的开始。德国规划法的主要特点,在于空间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的分工与协作,空间规划法以区域规划为重点,强化空间发展的跨区域协调和统筹,城市规划法则赋予建设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区划管控法律约束力和实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