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内涵。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重大决议》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报告又进一步确认了社会组织这个概念。枢纽型社会组织概念首次出现在2008年9月北京市社会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在北京市《关于构建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暂行办法》中指出: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我国现行的政社不分、管办不分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和社会现代化的需要,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有利于加快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步伐,把业务主管职能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使社会组织体现专业作用和服务特色,实现自主发展。二是有利于发挥人民团体固有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自身优势。人民团体一直以来就是党和政府联系各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