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独立性
(法学领域术语)
票据行为独立性是票据运动各环节的票据行为各自独立承担票据的责任。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规定:汇票上有无能力接受票据约束之人之签名,或有伪造之签名等,其他在汇票上签名人所负之债务,仍然有效。中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这些规定都具有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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