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优先权原则
(法学术语)
“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企业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有剩余再分配给各合伙人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则首先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剩余的再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有人认为,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比较公平与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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