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权利宣言》,颁布于1985年。其目的在于让纳税人了解这些权利并通过适当方式使这些权利得到税务当局的充分尊重。1985年,加拿大公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宣言》把纳税人的权利归纳为:一、隐私权和信息保密权。二、申请复议权。三、对有争议税款的公平听证权。对有争议的税款,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前,享有不受歧视的听证调查权。在得到税务局或法院作出的公正结论之前,纳税人可以不缴有争议的税款。四、不受歧视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享受法律所允许的所有利益,可以支付法律要求的最低的税款。同时,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在执行税法时遵循一致性(无歧视)原则,对逃避纳税的人依法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