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可接受性是美国用语。指真理的标准。认为真理概念与合理性概念密切相联,合理的可接受性可以作为真理性的标准。用以判断什么 是事实的惟一标准,就是接受的合理性。该观点既不同于逻辑实证主义,也不同于历史社会学派。前者往往把合理性句可证实性联系起来考察,认为一个命题只有在可以批判地证实的条件下,才是可以合理地接受的。普持南则认为并不存在任何可依据以确定什么是合理或不合理的固定规范,也否认一个命题只有在可以批判地证实的情况下才是可以合理地接受的。历史社会学派主张不同的范式不能比较,根本没有合理性可言。普特南则强调科学知识的会聚,认为前后相继的科学理论具有共同的指称,具有相同程度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