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主义正义论(relative theory of justice) 是主张法律的纯粹性质应当排除正义概念的法学理论。凯尔森提出。认为人们无法断定某一种法律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但将“正义”理解为“合法性”。则法律科学就可以包括正义概念,其含义是:当某种一般的规则适用于根据其内容应当适用的一切场合,它就是正义的。反之,如果它只适用于某一场合,而不适用于另一场合,则它就是不正义的。但这种正义是在法律之下的正义,它不能高于法律。如果以一种正义观点高于法律则是不合理的。如自然法观念把人的本性、人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作为人们正义的标准,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则足不正确的。凯尔森认为,正义观点是社会的产物,是在一定的集团中产生的.具有主观性和相对性,这一点与它为一些人所善遍接受的情况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