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律师事务所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简称(有时也称“国办所”),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的,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6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国家事业法人,人员编制属于司法事业编制,经费列入国家预算,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维持其正常运作。根据我国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我国今后将大力发展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自律性律师事务所。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2001年底—2002年初,全国国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脱钩改制工作。我国曾占据重要地位的国资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