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居住自由罪,是指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的土地或船舰,或无故隐匿在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的土地或船舰内,受退出的要求,而仍旧滞留的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的住屋权,即个人居住场所不受其他无权进入者或无权滞留者干扰和破坏的权利。(2)本罪的行为地为他人的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的土地或船舰。住宅是指供人住宿的房屋,不论居住者是否永久居住,或房屋是否为居住者所有或占有。(3)本罪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侵入和消极的侵入两种。积极的侵入即无故侵入,是指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或未得到住屋权人的同意以积极的作为,违反居住人的意思强行进入。消极的侵入,是指对住屋权人请求离去的要求,以消极的不作为,仍旧滞留其中,从而妨害其居住自由的行为。(4)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可以得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违反住屋权人的意思,仍旧积极侵入或消极不离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