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共和国宪法是1919年7月17日颁布生效。是芬兰1917年独立后的第一部宪法,迄今施行,且未作过重大修改。全文共11章95条。宪法规定,芬兰国家的主权属于全体国民。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芬兰国民均享有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凡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现役军人除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立法权由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共同行使。议会实行一院制,由根据比例代表制原则普选产生的200名代表组成,每4年选举一次。总统是国家元首,拥有最高行政权,总统通过任命其内阁行使此权„总统有解散议会的权力。总统每6年选举一次,由选民普’选产生的300人选举团选举产生。总统还兼任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并主持国家的外交事务。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规定本宪法的全部条款均为宪法的组成部分,非依照制定宪法的一般规定程序,不得修改、解释或废止本宪法,也不得变通执行本宪法。芬兰为主权的共和国,其政体由本宪法和其他宪法性法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