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直觉主义是指把义务当作主要范畴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直觉主义伦理学说。由英国道德哲学家普里查德、罗斯、布洛德所创立。普里查德、罗斯于1912年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一文中,提出了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他们把对伦理槪念和判断的逻辑分析当作伦理学的基本任务。反对摩尔的功利论倾向,反对幸福论和快乐主义伦理学,认为正义和快乐不同,并且行为的快乐也不是正义的基础,因而具有道义论倾向。他们把“义务”本体论化,认为“义务”是客观的、独立自在的、宇宙的现象。统一的道德原则支配着整个宇宙,也支配着人。把“义务”看做像“自然规律”、“逻辑和数学真理”一样客观的,看做是“实在的特殊方面”。认为“义务”是基本的、第一性的、不能推导和解释的。“义务”和“正当”像几何和数学公理一样是自明的。对它们不能分析、不能"自定义、不能将它们从善槪念中推导出来。认识义务和正当只能靠直觉。罗斯提出七项“自明的”义务:忠实的义务,赔偿的义务,知恩的义务,正义或公正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不作恶的义务,自我完善的义务。还否定善是义务、正当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