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律师事务所
(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
合作律师事务所是由三名以上专职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财产由合作人共有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法》第17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②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③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发起人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且在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之3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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