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劳动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摆脱了剥削的劳动者互助合作为自己和为社会所进行的劳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以生产资料共同所有者和生产过程的管理者的身份从事劳动,给劳动的性质赋予新的意义:(1)不再是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受资本家的支配和监督,而是为自己和为社会而进行的自觉自愿的创造性活动,体现着劳动者的共同意志,是劳动者实现自己理想的过程;(2) 具有普遍性,是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应尽义务。劳动成果也归劳动者共同占有,一部分用于满足个人消费,一部分用于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和扩大再生产; 劳动也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但是,两者不存在根本对立,剩余劳动归根到底也用来满足劳动者需要;(3) 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共同劳动,是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社会性劳动,但是,由于企业作为劳动的基本组织,具有相对独立性,劳动的直接社会性还是不完全的,还存在社会劳动和个别劳动的矛盾;(4) 旧的分工仍然存在,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也还没有成为人生第一需要,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劳动时间是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根据,即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