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是指划分人民法院系统内上下级之间、同级法院之间以及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权限的制度。有法定管辖、指定管辖和变更管辖之分。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管辖,即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指定管辖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正确确定审判管辖,对于正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确定刑事审判管辖的原则是:(1)合理分配原则。(2)便于诉讼原则。(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地区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地区管辖分为以下几种:(1)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