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院条款是国际借贷协议中规定有关当事人对某项协议或债务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哪个国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及该国法院根据什么原则或标准来确定它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件的条款。受某国法院的管辖,并不一定就适用该国法律,反之亦然。选择法院条款主要可分为两种类型: ①排他性的管辖条款。即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中,只规定某一个国家的法院对其有排他性的管辖。②多重管辖条款。即在借贷协议或债券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院享有管辖权。在国际融资实务中,贷款人倾向于采用多重管辖条款,因为这样,在借款人违约时,他能向之取得违约救济的法院就多,而不仅限于向某一个特定的国家的法院请求救济。但借款人则多主张采用排他性的管辖条款,因为如果采用多重管辖条款,他就可能被贷款人向一个敌视他的国家起诉,或可能被一大批债券持有人或银行财团贷款人向不同国家的法院提起一大批的诉讼。从法律上说,大多数国家对于借贷协议中选择法院条款,不论是排他性的管辖条款还是多重管辖条款,原则上都认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