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系
(法学术语)
社会主义法系是法学术语。二战以后,随着社会主义阵营的建立,社会主义法系开始形成,除却法律观念上的差异外,与西方大陆法系相比,社会主义法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法的物质规定性及其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在具体制度方面与大陆法系接近。前苏联及新中国法律为社会主义法系的典型代表,它与传统法系划分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以意识形态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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