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F公理系统,提出者是Cantor、策梅洛,适用领域范围:集合论。在集合论创建的初期,Cantor是以所谓“朴素”的观点来看待集合的,他建立了广泛而深刻的集合理论,但是他没有明确对于已知集合,哪些操作是合法的。为了填补Cantor在理论基础上的不足,1908年策梅洛(Zermelo)提出了比较完整的公理,这些公理指明了对集合的哪些操作是合法的。后经过弗兰克尔(Fraenkel)的完善和补充,形成了ZF公理系统。(1)外延公理(容积公理):一个集合完全由它的元素所决定。如果两个集合含有的元素相同,则它们是相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