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的定义是指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实施宪法,推动中国的民主改革,实现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社会主义宪政”这个表述在中国老一辈宪法学研究者的著作中早有出现,主要作为一种与资本主义宪政不同的宪政类型而使用,但这些学者并未集中探讨社会主义宪政的概念内涵问题,此时社会主义宪政还是一个语词。宪政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宪法的全面实施,二是指民主的政治。《红旗文稿》第10期杨晓青在《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中指出宪政属于资产阶级专政范畴,但2013年10月《求是》在《巩固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中明确肯定了社会主义宪政的提法,承认社会主义宪政能够强化宪法权威和推动宪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