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固定资产是基层供销合作社用其代管的农村合作商店、合作小组的联合公积金修建,仍由合作店、组使用的固定资产。基层供销社根据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使用其代管的合作店、组的联合公积金进行固定资产的修建。修建完工后,供有关合作店、组使用。由于该项固定资产的产权和管理分别归合作店、组和基层供销社,基层供销社实施代管业务,因此应在“固定资产”帐户下设置专户进行核算,并不计提折旧,而由使用固定资产的店、组按规定向代管的基层供销社缴纳租金,以备该项固定资产维修和更新时使 用。代管供销社收到租金时,增记“代管合作店、组公积金”。这部份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也从“代管合作店、组公积金”帐户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