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产生总是和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因此,追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程序违法。要界定行政程序违法,则必须明确其概念、主体及认定。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行政程序法较为完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己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这些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对有效追究程序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的设立,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后果的多样性;2.区分不同程序承担不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