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立法制度是法学术语,为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已成为各国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纪30年代由英国开始的,自产生后它就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政府职能的扩张而逐步发展起来。尽管授权立法的出现引起过人们许多的争议。由于中国授权立法的迅速发展,对授权立法的监控制度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出现了某些混乱状况。中国许多授权法的形式要件不规范,内容规定不完备,对授权主体和受权主体的资格、授权的条件、时限、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范围,及它们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权限的区别和关系等内容规定不足,给授权立法实践中纠纷的解决带来许多困难。所以完备授权法的内容和形式应是立法工作的重心。授权立法作为立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的立法制度,《立法法》对此应单独立章进行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