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实行行为是行纪人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大陆法各国民法多认为:行纪实行行为直接为行纪人和第三人设定了债权和偾务;但是这一行为的效力又及于委托人。主要表现:(1)在行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债权'或行纪人破产时,委托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履行偾务;(2)在行纪合同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如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委托人亦可要求行纪人履行行纪义务。行刑时效进行期间,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时效停止计算。一旦停止的法律事由终了,停止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并与停止事由终了后继续进行的时效期间合并计算。行刑时效停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刑人是临产前的妇女或其他重病患者,不能开始执行其刑,或者不能继续执行其刑。中国刑法中没有行刑时效停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