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合并是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合并为一家银行的法律行为。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其中一家银行(吸收方银行)存续,而其他银行(被吸收方) 解散。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合并后,甲继续存在,乙、丙银行消失。合并后的银行仍沿用甲银行的名称,乙、丙银行的财产及债权债务都由存续银行 (甲银行) 承继,其股东也成为存续银行的股东。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合并后,在合并各方都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家新的银行。如甲、乙、丙三家银行合并后,三家银行同时消失,另外创设出丁银行。甲、乙、丙三家银行的财产、债权债务及股东,均归属于丁银行,丁银行不沿用甲、乙、丙三个银行中任何一家银行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