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综合主义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保护主义和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兼采众原则之长而避其所短的一种解决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主要特点是:(1)凡在本领域内犯罪的,采用属地主义,一律适用本国刑法。(2)本国公民在本国领域外犯较严重的罪行时,采用属人主义,适用本国刑法。(3)外国人在本国境外实施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较严重的犯罪时,采用保护主义,适用本国刑法。(4)对于严重的国际犯罪,从维护世界各国共同利益出发,采用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本国刑法。这种解决刑法空间效力问题的折衷主义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所采用的通例。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刑罚目的的一种学说。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以单纯为满足社会正义而对犯罪的报应,也不是单纯为了防卫社会而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或者其他人实施犯罪,而是两者兼而有之。刑罚的判处和执行,既是对犯罪的报应,也是为了防止犯罪再次发生,保卫社会的安全。这种学说是报应刑主义与目的刑主义的折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