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行为形态,简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所违反的合同义务的性质和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违约行为形态的划分有利于选择最合理的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例如,对于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对于非金钱债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形态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根据不同的违约行为而准确确定违约方应负的民事责任。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在1853年做出的关于霍切斯特诉德拉图尔案的判决,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肯定的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法院1894年辛格夫人诉辛格一案,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自身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英美法预期违约理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