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体系是现行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比如按法律部门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关系、经济法关系、民法关系、行政法关系、刑法关系;按法律关系主体相互地位又可分为平权的和隶属的法律关系;按主体具体化程度又可分为一般的和具体的法律关系,后者又可细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按法的职能法律关系还可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前者又可细分为积极型法律关系和消极型法律关系,等等。这些多角度、不同层次的划分或分类,就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关系体系。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体系的范围包括那些由社会主义现行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即那些披上法律形式外衣的社会关系。当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地废、改、立,使得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不断地相应地发生变化,从而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体系范围的变动(增加或减少)。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体系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整个法律关系体系构成法律秩序。